VIE架构
VIE 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也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拟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拟上市实体通过一系列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
(1)对于境外上市的需要
(2)境外投资者对国内的投资存在限制
(1)美国
依据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制定的FIN46条款建立的财务概念,美国SEC接受和承认VIE。
(2)香港
香港联交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8年4月修订后的上市决策文件“HKEX-LD43-3”(“VIE新指引”):可以适当放开严格的要求,即如果可以合理的解释非外商类限制、禁止业务与VIE公司的业务有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其并不需要完全剥离出去,可以作为VIE的一部分。
但次强调VIE架构中外方利益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且取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3)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境外上市主体为了取得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以及转移业务利润,通常会安排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的 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协议,一般而言,该一系列协议会包括以下类型:
(1)借款协议
即 WFOE 借款给内资运营实体的股东,股东将资金注入企业发展业务。
(2)股权质押协议
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运营实体公司的股权完全质押给 WFOE。
(3)独家顾问服务协议
通过该协议实现利润转移,协议规定由 WFOE向经营实体企业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 WFOE支付服务费。
(4)业务经营协议
通过该协议,由 WFOE实质控制经营实体的资产和运营。
(5)认股权协议
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实体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可提出收购实体公司的股权,成为法定的控股股东。
(6)确认函
确认VIE协议的有效性及股东的继承人继续履行VIE协议。
(1)设立BVI公司
公司(境内权益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等地设离岸公司,我们将其称之为BVI公司。在这里设立公司即方便便宜,保密性又高,但这里的信息不公开,法律制度也并未那么完善,世界上主要的交易所并不认可注册在这里的企业上市。
(2)设立开曼公司
以风投、其他公众股东和BVI公司为股东,设立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3)设立香港公司
由开曼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般将其注册地选择在香港。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在境外筹措资金。而香港作为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适用英美法系,有着便利的融资和金融服务体系,适合SPV的生存和成长。
(4)设立WOFE
由SPV(香港公司)设立境内外商独资公司,WFOE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这是虽不能有实际经营,但就是由它控制了有实际经营的公司。
(5)协议签署,利润转移
WFOE签署一系列协议控制VIE公司(境内权益公司,即境内的实际经营主体),签署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后,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