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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备案要求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备案文件

(1)备案申报文件

①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请示

②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2)附件

①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②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③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④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⑥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⑦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流程




变更和延期

(1)已备案的项目,如果发生投资主体、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变更情形,需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法律责任

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 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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