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乃至金融行业带来的多方面影响,正不断地在市场间发酵和反馈。《意见》通过多达29条措施,围绕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从业资质等方面对资管的统一监管框架进行了勾勒。但从整体上看,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意见》和年初的内审稿相比呈现出对私募产品及融资类业务的持续收紧趋势;
主要表现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抬高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例如由原来的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变为500万;二是对“刚性兑付”采取了更加严苛的措辞,表明其打破这一积聚风险之金融惯性的监管决心;三是将产品嵌套上限限定为两层,降低了针对机构私募业务的监管成本;四是再一次明确净值化改造的方向,将促使融资产品持续出清。
报价式产品的“去产能”
较年初内审稿,《意见》在打破刚性兑付的预期上,独列一则条款,采用了更加严厉的限制性措辞,并明确了违规情形与处罚条件。
根据《意见》内容,资管机构在产品兑付困难等三种情况下为委托人提供本息保证将视为刚性兑付,并根据不同的机构类型进行分类处罚;与之对应的是,资管机构应当对产品实施净值化管理。
以上表态,或意味着“打破刚性兑付”已在各金融监管部门间形成共识。事实上,此前已在一些监管部门的施政方向上有所体现。例如基金业协会一直在针对债权类私募产品进行限制;而此前监管层也要求报价式的债券集合类产品进行规模压缩和改造。明晰公私募法理的“前哨”
与年初内审稿相比,《意见》一个较受关注的改动是去掉了备受市场关注的“小公募”产品,不仅如此,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也更加严格,例如家庭金融资产从100万元直接上升至500万元。
现行《基金法》目前将基金产品分为公募与私募;而在实践中,业内常有声音认为公私募的“二元构建”已不能满足当前居民净值分布的多层次化,“小公募”的出现和呼声亦与之有关。
但《意见》最终拿掉了“小公募”。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此举或为不影响《基金法》下资管市场公私募二元格局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新套利。
另一方面,私募产品标准的趋严所折射的“公募归公募、私募归私募”的监管趋势;则反映出管理层有进一步梳理、明晰资产管理业务背后法律关系的意图。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