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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更好地处理员工 的“医疗期”?
编辑: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1056

近期,我们团队接到了好几个顾问单位有关员工医疗期、病假的咨询,在了解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对医疗期和病假还存在混淆,对医疗期的认知也不够清楚,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医疗期”。

案情简介

原告2014年入职被告处,从事车辆喷漆工作。2019年4月1日,原告受伤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星期后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 2、切口处清洁;3、加强营养;4、石膏外固定二个月后拆除外固定物;5、一年后根据骨折预后情况取出内固定物。”原告受伤后一直未到被告处上班,工资发放至2019年3月。

2019年5月1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并未向原告送达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仅是为原告办理停工退保手续。2019年9月8日,原告和被告达成协议,内容为:“1、被告已结清原告所有工资;2、双方劳动关系终止;3、自协议签订后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起诉被告,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4、双方对上述无异议。”后原告以违法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进而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之一为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有无计算依据。

(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应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应当是完全知晓,因此无法认定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但是该协议签订时被告并未支付原告病假期间工资,对于原告来说显失公正。根据原告庭审中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因被告在原告治疗期间另找他人代替原告岗位,故而原告无法回到原岗位,可以证明该协议的签署是被告主动提出。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2)原告举证可以证明其在2014年2月就在被告处工作,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工资金额,被告虽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份原告的工资明细,但该明细金额低于原告纳税证明载明金额,同时该明细无原告签字确认,故原告主张按照月工资金额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3)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被告单方开除原告。被告虽然在社保部门以原告单方辞职为由办理退保手续,但该手续系针对社保部门,直接后果是导致社保停交,被告并未将该通知告知原告,并不产生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这是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计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样。

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中是以下做法: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三点: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律师提醒

(1)区分好“病假”与“医疗期”。 “病假”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而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法律赋予患病或负伤劳动者的“保护伞”。

(2)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遇到劳动者医疗期满仍持续请病假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够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为避免对不能从事原工作产生争议,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以此判断员工是否能从事原工作和能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工作。

(3)有关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犯难,目前很多法院认为医疗期内,劳动者只领取了病假工资,远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收入,故法院一般以劳动者生病前十二个月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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