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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公司法》对比之——公司董事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5-27 浏览:998

随着内地企业在香港投资越发频繁,很多客户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会提出各种问题,特别是关于香港公司董事(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这与中国内地的公司董事有什么区别呢?在香港,公司董事的职位是一个法定职位,董事包括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该人是以何职称担任该职位)。中国内地也使用“董事”一词,内地《公司法》第67条、75条均有涉及。虽都称为“董事”但二者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

一、董事资格

中国香港:

根据《公司条例》第459(1)条,董事需要年满18岁,但法例并无定明上限年龄。

456条列明私人公司可委任另一公司为董事。第480条则规定,未解除破产人事如无法庭许可,不得出任董事或直接或间接管理公司。

中国内地:

17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董事的权力

中国香港:

《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之附表1至3,分别再由三类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包括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范本为例,董事的权力包括:

(1) 支付推广、筹组、成立及注册本公司的开业及杂项成本、费用及支出。 

(2)按董事认为合适的价钱及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为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司有权取得的财产权利及特权。

(3)聘用、解偏公司雇员,并厘定他们的薪金及酬金。

(4) 按照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投资,贷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钱财产物业,及不时更改或变现此等投资。

(5)如有需要,代表公司安排银行融资,并质押、按揭或抵押本公司任何物业。为公司开立往来账户,以董事认为合适的条件及条款垫款给本公司,该等垫款可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

(6)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按董事认为有利于本公司,就上述事项或其他达到公司目标的事宜,进行协商、订立合约、撤销及更改合约,签署及执行有关的行动、契据及事情。

(7)出售、改善、管理、交换、租赁、出租、抵押及利用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份的干地、物业、权利及特权。

……

中国内地:

《公司法》第67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75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三、董事的责任

中国香港:

根据《公司条例》465条,董事责任需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包括:避免利益冲突、不挪用公司财产,以及不私自赚取利益等。

中国内地:

《公司法》18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四、总结

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的法律均要求公司董事对公司尽忠职守,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亦赋予了董事相当的权力,执行重要职务。不同的是,在香港公司治理框架下,公司的管理权通常会授予董事会,一般情况下,除特殊、重大事项须经股东特别决议外,其余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行使。而内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而董事会一般仅是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赋予的权力下管理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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